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实际施工人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与名义上的承包人相对,一般是指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包括名义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或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具有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 一 ) 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水电费等行为;
( 二 ) 参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
( 三 ) 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
二、实际施工人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权利
1、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直接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问题尚未结算的,原则上仍应坚持合同相对性,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已就工程款进行结算或虽尚未结算,但欠款范围明确,可以确定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大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可以直接判决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是指判决中必须明确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和数额,不能简单表述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抗辩的,应当举证
证明支付工程款数额及支付理由,对付款有特殊约定、承包人予以授权、生效裁决予以确定,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起诉发包人法院是否受理?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实际施工人不得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依据起诉发包人。
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确立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一般规则,即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法起诉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第二款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例外救济,即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如实际施工人将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违背了其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通过仲裁处理双方争议的约定。
五、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 一 )》第三十五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农民工和工地班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
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与其临时雇佣的农民工、班组之间系劳务法律关系,农民工、班组作为受雇佣的人员,并非前述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劳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