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假章”与“假人真章”的合同效力

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一、章的意义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公章,其民法意义在于:
(1)表明其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并非本人名义。
(2)无论是否加盖公章、是否加盖真实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相一致,只要事实表明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亦归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二、“真人假章”的合同效力
《九民纪要》第41 条 拥有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代理权的工作人员,在代表(代理)权限内,与他人独立订立合同时,加盖了法人(非法人组织)公章,即表明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即使其加盖的公章为“假公章”,在法律效果上,合同效力仍由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如: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达成有效决议,由B 代替A 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A不满该决议,一直拒绝交付公司公章。B 委托他人私刻甲公司公章,并用该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主张甲公司履行合同时,甲公司以加盖公章为私刻章为由拒绝。
(1)B 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
(2)B 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代表权限范围内,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效力由甲公司承受。
三、“假人真章”的合同效力
《九民纪要》第41 条 超越代表权的法定代表人或没有代理权的工作人员,在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加盖真实公章,当然也表明其系“以法人(非法人组织)” 名义订立合同,但因缺乏相应代表(代理)权限,需分类讨论:
(1)构成表见代表(代理)*,无需法人(非法人组织)追认,该合同直接归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2)不构成表见代表(代理),法人(非法人组织)未予追认,该合同不能直接归属于法人(非法人组织)承受。
如:A 被甲公司开除后,趁甲公司管理人员不备,在空白授权委托书及合同上偷盖甲公司公章。然后A 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公司因过失不知A 已被甲公司开除。
(1)A 被开除后,职务授予的委托代理权消灭,A 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属于无权代理。
(2)乙公司因过失不知A 无代理权,不成立表见代理。
(3)甲公司追认前,该合同不能直接归属于甲公司承担。
*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了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没有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有效的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