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未到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 ?

租赁合同中包含两方关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通过租赁物的出租、租金的缴纳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应该遵守合同约定,不得随意变更、解除合同。否则,不但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在租赁合同关系中,由于经营状况、政策变化等各种原因,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有可能出现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那么在租赁合同未到期时,是否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呢?
解除租赁合同要看是否出现了约定解除情形或者法定解除情形。
约定情形就是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解除条件,看是否达到了该解除条件,租赁合同的签订对于合同双方都十分重要,无论哪一方我们都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预判全面、灵活的制定租赁合同条款。
租赁合同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要式合同,无论是否达成书面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有无违约条款的约定其均受民法典的保护与制约,在民法典中规定租赁合同如出现法定可以解除情形的,租赁双方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 非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五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 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七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因此,在生活或工作中,如遇见上述情况之一的,不管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如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