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公司项目施工过程中甲方代表或项目经理违背公司意志签署的工程签证是否有效?该如何规避?

项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地产公司往往通过驻地代表、项目经理等对项目进行管理,项目中出现实际问题也由甲方代表或项目经理进行解决,甲方代表或项目经理的某些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却由地产公司承担。实践中,如果甲方代表或项目经理违背公司意志签署工程签证的,地产公司该如何规避由该行为引发的风险呢?
首先项目指挥部属于地产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地产公司承担,如发生类似事件地产公司以项目经理个人行为抗辩显然是很难站得住脚,地产公司很难脱责。那么该如何规避呢?
一、完善工程签证的办理流程
对发包人来说应制定完善的工程签证流程,要求所有项目参与方严格按照该流程办理签证。


1. 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时间
明确约定在签证事项发生一定期限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报工程签证,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视为不发生经济费用。
2. 规范工程签证的办理程序
(1)承包人提报工程签证应采用统一格式。
(2)承包人应一事一签证,不应以汇总形式提报多项工程签证。
(3)承包人应将工程签证提报给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核完毕后再交发包人审核。
3. 规范工程签证的内容
(1)签证单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承包人应详细写明签证的发生时间、事项、具体做法、材料来源、是否利用现场已有材料、签证前工程实施情况、完成时间等,如涉及费用变更的,应写明预算费用的具体数额、价格及计算方式等。发包人在签证时应明确表示意见,如对于承包人提报的变更内容、变更费用是否认可等。
(2)承包人提报工程签证涉及到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同时将证明材料作为附件提报,如核价单、约谈纪要、现场图片等。
4. 规范印章的使用
发包方指定在工程签证中加盖的印章样式,加盖其他印章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二、加强签证人员的权限管理
1. 发包方明确工程签证授权人员名单及权限
当事人可根据工程签证费用的大小及不同的签证种类,设置不同的签证人员并明确相应的签证权限,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仅授权的签证人员在权限范围的签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 及时确认已完成工程签证事项工程完工时,发包人应及时与监理单位核对已经完成的工程签证事项、未完成工程签证事项,并要求监理单位对未完成签证事项认真审核,在签认之前向发包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后方可签认。
以上是对签证办理流程和签证人员权限管理的规范,工作中我们也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方式去规避该类风险,如:尽量以固定总价的形式签订各类合同;尽量不出现签证,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等。
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自身特点,很难以一种固定模式对其进行风险的管理,我们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以达到对工程项目风险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