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空间。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安全经费投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替代人工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提高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水平。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宣传和风险警示教育活动,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特点,建立健全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相适应的风险辨识管控、承发包管理、现场作业管理、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认本单位有限空间名称、数量、位置、类型和危险因素等基本信息,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对非固定的有限空间,根据其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基本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确认,并及时更新管理台账。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有限空间危险因素进行辨识:
(一)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易发生中毒事故;
(二)存在窒息性气体或者缺氧环境,易发生窒息事故;
(三)存在易燃易爆等可燃性气体、粉尘环境,易引发火灾和爆炸等事故;
(四)作业空间内湿度较大,易发生电气设备漏电触电事故;
(五)作业空间内温度较高或者较低,作业人员不宜长时间作业;
(六)其他危险因素。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危险因素种类、参数、特性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管控措施,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有限空间作业风险管控。对存在中毒窒息和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有限空间,应当实施重点管控,划定管控区域,实行人员出入及过程管控。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清晰、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和警示牌(板),载明有限空间名称、编号、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管理责任人、应急装备和器材、禁止事项等信息,并定期对警示标识、警示牌(板)进行检查,发现脱色、污损、残缺、掉落、遗失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补更换。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对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培训资料存档应当不少于一年。培训内容应当与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实际情况相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有限空间的类别、数量、
分布、危险因素及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
(二) 有限空间作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 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操作规程等;
(四)有关设备、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等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按照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承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开展作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有限空间危险因素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或者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救援人员及其职责、救援设备器材保障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并根据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现场处置方案